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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K4563570-X-2018-0719001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9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博州政府 文    号: 博州政公办发〔2018〕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渠道;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贯彻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履行公开职责,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一、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范围

各县市、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采用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应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二、落实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工作机制,规范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主体、公开程序和公开方式,稳妥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公开实效。

㈠ 公开主体。对主办、协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承办、协办的委员提案,承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㈡ 审查机制。各县市、各部门应按照《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暂行)》相关要求,在对复文或协办答复意见进行内容审核的同时,对办理结果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查结果主要包括:复文全文公开、复文摘要公开和不予公开3种,不予公开的应同时说明理由。

㈢ 公开程序。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主办单位要履行与协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协办单位在向主办单位提供协办意见时,应同时注明是否公开的意见;主办单位可结合协办单位意见,研究确定办理复文是否公开;需要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对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主体应在该复文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㈣ 公开形式。对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特别要发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㈤ 解读引导。各县市、各部门要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回应百姓呼声的重要途径,切实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对办理复文涉及经济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可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方便公众理解。

三、加强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督查

各县市、各部门要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自治州将加强考核评估,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各县市、各部门请于7月25日前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在自治州政务公开平台公开,并投递至博州政府网/政务公开/重点信息公开/提案建议栏目。未纳入自治州政务公开平台的部门可通过OA系统,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发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做好本县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