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时间:2017年01月22日 12:27 来源: 办公室  点击:[]

职权编码

652700213CF11600

职权名称

项目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子项

办理数量

0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实施依据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质监站

责任主体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上一条: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及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下一条: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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