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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商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政策

时间:2017年02月15日 20:42 来源:   点击:[]

一、我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背景

答:2016年5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措施,营造有利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2016年5月23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全面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下发,明确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五证合一”登记改革。

8月初,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自治区工商局会同自治区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二、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将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部门协同,促进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内容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将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就是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的登记模式。改革后,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执照、一个代码”,将由工商、人社、统计、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次申请”、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一照一码”形式实现“五证合一”,相关部门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四、我区改革启动时间

答: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根据自治区政府决定,我区从2016年9月2日起启动改革。

五、改革的衔接举措

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进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六、已经申领或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此次改革是否需要换照

答:不需要,原“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继续有效。

七、改革过渡期是如何安排的

答:根据国务院“五证合一”改革任务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企业换照工作。我区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八、“五证合一”换照是否收取费

答:“五证合一”换照不收费。

九、改革后部门间如何实现信息共享

答:改革后,工商部门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加载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质监和税务等部门将企业办理社会保险情况、纳税情况、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黑名单信息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以及能够证明企业持续经营的数据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服务平台;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任务时收集到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也应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服务平台。上述信息要统一归集在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申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已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前述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服务平台。每年度年报报送截止后,工商部门将年报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

十、改革后,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是否要年检

答:“五证合一”改革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开放共享。

十一、改革后,申请人向什么地方申请登记、换照

答:改革后,申请人向各级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登记窗口”申请登记,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换照。

十二、改革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能否畅通使用

答:根据国务院部署,改革后,原来需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同时要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及时梳理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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