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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关于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10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公示

时间:2018年06月26日 17:18 来源:   点击:[]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精河县旭和铸造有限公司1台36平方米的烧结机,长期违规生产,污染排放严重,直至督查进驻才予关停”,精河县确定了整改任务,并制定整改目标及措施。

整改任务:精河县旭和铸造有限公司1台36平方米的烧结机,长期违规生产,污染排放严重,直至督查进驻才予关停。

整改目标: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1.责令精河县旭和铸造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整顿。2018 年 6月底前完成环保设施达标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依法予以拆除。

2.以企业为主体制定环保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倒排时间节点,确保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拆除任务,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通过。

3.加强监督检查。深入企业不定期检查,督促企业加快整改进度,环保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指导及监督检查。

整改效果:精河县旭和铸造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36平方米烧结机的拆除。2018年5月14日,精河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组织县环境保护局、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经济改革委员会等单位成立联合验收组,对精河县旭和铸造有限公司36平方米烧结机拆除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确认精河县旭和铸造有限公司36平方米烧结机已完成拆除。

现将此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整改情况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精河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或反映(地址:精河县环保局综合楼,邮编:833300,联系电话:0909-12369)。举报及反映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精河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负责。

                                                         精河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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